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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宗亲活动”路走何方?

作者:宛福成/吉林长春 2018-04-13 浏览:4201
摘要:2018年春节后,两件大事令人关注:一是某些宗亲组织被认定为“非法组织”,二是政协会议收到了相关提案。这两件事,表明国家层面对“宗亲活动”已经上升到“议事日程”。至于国家出台什么样的政策、制度、法规,来规范“宗亲活动”,还有待观察。但不难设想,“胡来”的宗亲活动在什么时候也行不通;而“深得民心”的宗亲活动在什么时候也没不了。

0.1  宗亲组织分二大类:一是侧重文化研究的“研究会”,二是全方位调理宗亲事务的“宗亲会”。“研究会”主要是文化挖掘和整理,其他事情很少涉及,其成员虽然以本姓为主,但不排斥他姓参与。“宗亲会”也有文化研究职能,但更多的是联谊、修谱、建祠、复墓、救济……等等,其成员基本都是本姓。狭义的“宗亲会”是指后者。

0.2  改革开放以来,海外宗亲组织在大陆招商引资方面,起过很大的积极作用,很多“侨资”都带有明显的“乡愁”特点。大陆较早的宗亲会,基本都是海外宗亲会的分会。进入21世纪后,随着经济发展,很多姓氏都成立了相应机构,要么在民政注册,要么挂靠某个研究会,而绝大多数是没有注册的。

0.3  怎样看待宗亲组织?视角不同,结论自然不同。历史教训表明,宗族势力一旦形成“气候”,就会产生很多不利影响。尤其在乡村,可能对地方政治、社会和谐造成干扰,导致社会公平失衡。所以,从国家管理层面思考,“限制”宗亲组织发展,是合乎情理的。然而,宗亲活动毕竟有其积极的方面,从顺应民心角度考虑,对其进行“监管”和“疏导”,也就代替了“限制”。

1.0  2018年春节后,两件大事令人关注:一是某些宗亲组织被认定为“非法组织”,二是政协会议收到了相关提案。这两件事,表明国家层面对“宗亲活动”已经上升到“议事日程”。至于国家出台什么样的政策、制度、法规,来规范“宗亲活动”,还有待观察。但不难设想,“胡来”的宗亲活动在什么时候也行不通;而“深得民心”的宗亲活动在什么时候也没不了。

2.0  2018年3月4日《今日头条》报道:两会期间,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委员,提交了《关于对“编修家谱”“修建祠堂”“复建祖坟”等热潮加强引导的建议》的提案,提出了四点建议。朱委员的核心观点是,对“宗亲活动”进行“监管”和“疏导”。但是,朱委员的“视角”是偏激的,“思路”也是不对头的。

2.1  怎样看待“热潮”。朱委员称:“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兴起了一股修家谱的热潮”。什么是“热潮”呢?流行的定义是:(1)炽热的心潮;(2)形容生机勃勃、轰轰烈烈的局面。也就是说,“热潮”是由内心引发的、有生机的活动场面。朱委员接着称:“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家谱修编、宗祠修建的公司”。也许在朱委员看来,这些“公司”是不应该“出现”的。这里,朱委员回避了一个“定性”问题。这个“热潮”到底是好是孬?朱委员并没有给予认定。如果是孬,怎么就形成“热潮”了呢?显然朱委员对这个“热潮”没有深入思考。

2.2  朱委员对“热潮”的担心是:“暴露出一些问题,甚至出现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现象”。所以朱委员建议对“热潮”进行“监管”和“疏导”,目的是“避免家谱热成为先进文化建设的绊脚石”。这里,我们辨析一下“家谱热”与“先进文化建设”的关系。首先,“家谱热”是不是“落后文化”?显然不是。其次,关于“先进文化”的定义,经典文献早有诠释。客观地说,“家谱热”与经典文献定义的“先进文化”是有一定文字区别的。但无可否认的是,“家谱热”不是“落后文化”。公正地说,“家谱热”与“先进文化”并不矛盾,甚至是“相辅相成”。因此,其成为“绊脚石”的几率是极为有限的。在我看来,朱委员认为修家谱可能成为“先进文化建设的绊脚石”,视角是偏激的,担心也是多余的。

2.3  我提出一个问题:对“热潮”应该采取什么态度?这个问题很重要,既然上升到了“二会提案”,如果出台相关政策、制度、法规,将直接影响“热潮”的未来。首先应该思考:为什么会出现“热潮”?然后要有一个基本的定位:“热潮”是“好兆头”还是“坏兆头”?好就支持,坏就打击。如果是“不好不坏”,那么应该思考的是,如何想办法让其“只好不坏”。

2.4  朱委员建议:“相关部门、领导干部要洁身自律,不得主动组织、参与历史负面人物的宣传或者旅游资源开发”。本人十分赞成这点,并补充“老百姓”也不要参与这些。朱委员进一步建议:“领导干部不得以官方身份参加任何民间组织的宗亲活动”。这里,本人向朱委员请教三点:(1)“领导干部”包括哪些人?(2)以“私人身份”可以参加吗?(3)哪些“宗亲活动”不能参加?

2.5  讨论三个问题。

2.5.1  “宗亲活动”是不是“反党、反政府、反社会活动”?显然不是。否则是不会成为“热潮”的。所以,对“宗亲活动”立足于“监管”是偏激的思路,理性的思路是“疏导”。

2.5.2  领导干部怎么就不能参加“宗亲活动”呢?朱委员以“先入为主”的思路,心理上认定“宗亲活动”不是好事,进而提出“不得参加”的建议。凡事要讲依据,党章、公务员法,规定领导干部不能参加宗亲活动吗?退一步说,宗亲活动也是“群众活动”的一种。希望领导干部时刻牢记党的群众路线,时下相当比例的领导干部“因工作繁忙”已经严重地脱离了群众。

2.5.3  一座老坟的意义是什么?朱委员建议:对于“恢复无历史价值、文物意义古墓的申请,一律不得批准”。我深深地感到,这是一个“极其生硬而又不讲情理”的建议,用“历史价值、文物意义”来衡量老祖坟,忽视了人们的“念想”,难道非要把国人逼向“数典忘祖”?国家确实“清明节”为法定节日,这其中的意思,还用多说吗?

2.6  朱委员建议,图书馆收集家谱并“供社会阅览”。总的说,这一建议是积极的。但是,由于朱委员不晓得家谱的真正含义、不清楚图书馆的“藏书建设”原则,因此,其“立足点”出现了偏差。朱委员的第一立足点是“有利于主管部门对宗族活动情况进行掌握,便于开展监管”,第二个立足点是“有助于鼓励一些家族从简修谱,节约资源,化解矛盾,节约资金和资源”。可见,朱委员把重点放在了“监管”上。

2.6.1  收集家谱不是图书馆的主业。图书馆是相对开放式的公益机构,藏书建设是有既定原则的。除了公共图书馆外,高校图书馆、机关图书馆、儿童图书馆等均不宜收藏家谱。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共图书馆法,连“家谱”二字都没有。把家谱与图书等同,这是极为错误的视角。很多人感慨,到图书馆查家谱很不方便,甚至认为图书馆垄断资源、谋取经济利益。这些看法也是不准确的。

2.6.2  家谱是特种书籍。广义的图书概念是把文字图表印在纸上并装订成册,就叫图书,这是大众概念。在人们心目中,家谱,可以叫“谱书”,但肯定不叫“图书”。两者区别在哪儿呢?家谱内容含有“隐私性”,图书内容完全是“开放性”。所以,“作者”意图有明显的区别,进而导致“传播范围”的差异。家谱强调“族内传播”,图书强调“社会传播”。上图和国图是我国收藏家谱最多两个图书馆,合计总类也就5万种上下。而实际我国民间家谱种类,至少过百万种。为什么图书馆收藏的这么少呢?真正原因就在于家谱的“隐私性”,“作者”不愿意让自己的家谱“任人翻阅”。

2.6.3  谁来收集家谱比较好呢?家谱的“隐私性”导致了“传播局限性”,在新华书店很难买到家谱,图书馆自然也就收集有限了。虽然图书馆愿意出资购买家谱,而实际来源渠道主要是“赠阅”,以“许可利用”为前提承诺“长期保存”。公共图书馆依法享有“呈缴本”制度,但谱书不属于“法定出版物”,所以让图书馆行使收藏谱书的建议,思路是“不妥”的。谁来收集家谱比较好呢?家谱的“隐私性”实质就是“档案性”,即“有明确的阅读范围”。因此,让档案馆收集家谱,是正确的思路。档案资料以“转送”为主,既有“保密期”也有“查阅规则”。这两点与家谱作者心愿是不谋而合的。

2.7  朱委员建议:“引导宗亲活动与先进文化建设相适应。如结合最美家风活动等,引导宗亲组织在修编家谱时,发掘家族传统美德,并对族内成员进行传播。还可以组织发达地区宗族与同源同族的落后地区进行对接,开展扶贫助学等活动。”这个建议非常好!在此给朱委员大赞。但是,朱委员只是提出了建议,却没有提出“解决方案”。请问:(1)谁来做“引导”工作?(2)谁来做“发掘”工作?(3)谁来做“组织”工作?

3.0  “宗亲活动”路走何方?2018年春节后的这两件大事,引发了“业界”深刻思考。那些被认定为“非法组织”的宗亲会,应该深刻反思、总结教训、接受处罚,回归正路。而朱委员的政协提案,立足“监管”和“疏导”,并没有给出“解决方案”。无论国家管理层面如何决策,宗亲活动的大方向是不可动摇的。那就是,守法活动,立足大局,弘扬正气,笃行善事。

3.1  对“热潮”只能疏不能堵。乱世逃生、盛世修谱,古今如此。修谱热,包括建祠和复墓,说明了二个问题,一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,人们的精神追求也提高了,这是盛世之兆。二是人们怀念先祖,寄行于谱祠墓,这是良知的回归,更是传统文化的传承。宗族文化,内容丰富,核心是家风家训。纵观万千谱书,除“宗法”制度外,重点内容还是“忠孝”二字,并延伸到“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”。这些内容,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(富强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谐、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治、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)的基础,可谓“异曲同工”。

3.2  对宗亲活动中的“问题”,要有客观判断。第一,量的判断。这些“问题”占比有多大?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?据本人了解,“问题”确实客观存在,但却是个别现象。当然,不可忽视之。第二,质的判断。这些“问题”触犯法律的程度有多大?是“政治问题”还是“经济问题”?据本人了解,几乎都是“经济问题”,而可以上升到“刑事”层面的,少之又少。无论是“账目不清”还是“涉嫌敛财”,多数都带有“猜疑”心理。无外乎“花多了”、“个人赚钱了”、“我被利用了”……等等“说不清、道不明”的疑惑。总体而言,宗亲活动存在“问题”,虽然是个别现象,必须引起重视,但不可“因噎废食”。

3.3  “问题”产生的原因和对策。事在人为,无论出现什么“问题”,根本原因就是“人出了问题”。核心是“人的素质问题”。这里的“素质”不仅仅是“文化程度”、“政治面貌”、“职务职称”这些指标,更重要的是“品德”。所以,在“人的品德”上做文章,是解决“问题”的根本。也就是说,宗亲会负责人必须是“品德高尚”之人。然而,“品德”具有“动态性”和“隐蔽性”,这又为“确认”带来了难题。站在宗亲会负责人角度,自身要“修身养性”、要主动接受广泛监督,同时要“制度治会”。站在政府管理角度,政府要出台对应的“制度”。目前的情况是,政府对宗亲会应该行使的职责,没有“红头文件”。这也是很多宗亲会不被批准注册的主要原因。其实,“政府责任”缺位,也是导致“问题”的原因之一,但是,没有哪个“民政局”愿意承认这点。

3.4  宏观制度建设必须有所突破。对于宗亲会,“不批”和“监管”都不是良策。按朱委员的“疏导”建议,是可行的。随之而来的事情是,谁来疏导?怎么疏导?本人认为,如果“宏观制度”没有“历史性突破”,即使一时能够解决“问题”,也只能是“头痛医头、脚痛医脚”,即不能解决长远忧虑。“宏观制度”就是让“政府责任”到位,使宗亲活动“有法可依”。政府可以突破哪些制度呢?

3.4.1  “会长素质化”。确保宗亲活动走正路,首要因素是要有一位“好会长”。会长可以是“民选”,也可以是“公派”。当然,时下“公派”可能难以让人接受,或者被认为“政府伸手过长”。那么,可以制定一个“会长素质指标体系”,让宗亲认可与制度认可“合二为一”。在“素质”上规范会长,最有益于宗亲活动的正向性。

3.4.2  “班子支部化”。防止会长独裁的方法是,决策集体化,以保证活动的合法与公正。不妨借鉴政府对“规模私营企业”的管理模式:要求成立党支部。同时,政府要发挥“巡视”职能。河南省对“姓氏文化研究会”的管理办法,可以说是最到位的。河南省很多姓氏的宗亲会职能,实际是由文化研究会行使的,因政府指导到位,宗亲活动几乎没出什么问题。广西南宁刘氏宗亲会建有党支部,经验借得借鉴。我党一直强调“基层堡垒”作用,让党来把握宗亲活动方向,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。

3.4.3  “财务审计化”。宗亲活动出现问题,主要是钱的问题,即“收钱”和“花钱”的合理性问题。正规宗亲会都有独立财务制度和监事会,但是,如果会长、财务、监事三者合谋,或者“班子”集体谋私,必然要出问题。某些宗亲会用“白条子+会长签字”作为报销凭证,显然令人不服。如果“政府审计”到位,最大的好处是,宗亲会在钱的问题上将会极其慎重。

3.4.4  “监事外姓化”。很多人主张,外姓不能参与“宗亲活动”,因为这是“家族事务”。就常理而言,可以理解。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,各姓氏之间“相互监督”并不是什么坏事。一个姓氏的宗亲活动,都会影响身边的其他姓氏。比如“摆排场”。国人的“攀比心理”还不能完全杜绝,“只可意会、不可言传”的东西很多很多。由外姓监视本姓,一能平衡心理,二能节省财力。可谓一举两得。其实,社会的和谐,更多体现在“心理和谐”方面。

3.4.5  “干部参与化”。当下流行的“共识”是:公务员(也就是“领导干部”)不宜参与宗亲活动。正如朱委员的主张一样“领导干部不得以官方身份参加任何民间组织的宗亲活动”。本人的观点恰恰相反,扼要简述如下:

3.4.5.1  第一,领导干部是“出息人”,但你的“姓”没变。参与宗亲活动的前提是“姓”而不是“身份”。所以,是不是“领导干部”,与“能否参与宗亲活动”没有因果关系。

3.4.5.2  第二,宗亲活动出现了“问题”,根本原因是什么?我认为:主要原因是“领导干部”参与过少。

3.4.5.2.1  社会管理层面忌讳领导干部参与宗亲活动,主要是防范宗族势力膨涨。同时“组织纪律”也约束领导干部“慎行”。在客观上就导致了“领导干部”与“宗亲活动”的脱节。甚至产生了极端观点:“宗亲活动”就是“拉帮结伙”。这是对“宗亲活动”的严重误解。

3.4.5.2.2  “领导干部”的正向作用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。由于思维重点落在“宗亲活动”的负效应上,管理层面的潜意识是,忌讳“领导干部”参与。相反,忽视了“领导干部”的正向作用,甚至使“领导干部”被迫成为“六亲不认”之人。不难设想,如果有很多领导干部参与宗亲活动,那些“问题”将会大大降低。

3.4.5.2.3  我的观点是:(1)领导干部参与宗亲活动,不违反“党纪国法”。(2)宗亲活动的正向性需要领导干部“撑正”。(3)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宗亲活动,是对宗亲和国家的应有负责。

3.5  宗亲活动的重点内容是什么?可以高度概括为“行善”二字。

3.5.1  文化层面。(1)发掘和整理家族文化。将谱书、方志、正史、传说,统一起来,历史地、客观地、辩证地阐述家族历史和文化内涵。对先祖要有一个正确诠释,对后人要有一个正向引领。这项工作应该由“文化人”来完成,如退休的大学老师。可以形成“学术专著”,也可以形成“科普读物”。正式出版发行,较好。(2)修谱。阶段性要事,“文化人”唱主角。(3)建祠。百年不遇的大事,须按国家政策行事,须按宗亲经济现状与愿望行事,须有不谋私利的功德人士出巨资。(4)复墓。主要是开基祖墓,必须考虑不影响环境。以上四方面,都是“阶段性事务”,均涉及到钱。严禁“非法集资”,不得“强行摊派”,可以“号召捐资”,一切“遵从自愿”,全程“账目公开”,主动“接受监督”。(5)文化传承。所有的宗亲活动,都以“文化传承”为主线,主要是弘扬正能量。时下,很多宗亲活动,似乎“吃喝”成了不可缺少的内容,“文化讲习”往往被忽略,要么就是关注“经济合作”。

3.5.2  经济层面。主要是“救济”。对确实有困难的宗亲,给予尽可能的解决“燃眉之急”。善款可以在族内“自愿捐助”,但要严防“啃亲”,可以在制度上进行“规则认定”。同时要对“五保户”给予关怀、对“有功之臣”进行“亲情慰问”……等等,总之“都是花钱的事”。有观点主张,宗亲会要有“造血功能”,也就是要赚点钱,然后向“家族基金”提成。对于“宗亲经济合作”,本人不持乐观态度。因为“亲情关系”是不能代替“经济规律”,更不能违背“市场原则”。而那种“把宗亲变成消费者”的“内供”经营方式,也是不会长久的,甚至带有某种程度的“非法性”(如绕开了国家税收)。以“家酒”为例,所谓“定制”无非就是“换个标签”,缺乏商标注册的“质量”是无法得到保证的。个别宗亲会的“经济实体”实质是“某个人的经济实体”,赚钱了有提成,赔钱了就会大打折扣。还有的宗亲会,“班子”按“出资”论定,甚者“自愿集资”然后“放贷”吃黑利。总之,宗亲活动的主线是文化传承,而不是“经济合作”,更不是“赚黑心钱”。

3.5.3  严禁宗亲活动带有“政治诉求”和“宗教色彩”。国泰民安,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,任何组织与团体,都必须以国家大局为重。本人主张领导干部参与宗亲活动,目的是以此来保证宗亲活动的正向性。前文已有简述,此不复述。
(作者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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